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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农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关系,规范村级组织的工作,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我村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必须在《党章》和《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下开展工作,村委会必须在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村自治工作。村委会对拟交两委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两委联席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落实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党支部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支部对村委会汇报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对的应予以坚决支持,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坚决制止。
第四条 工作协调可采取两委联系会议、或召集协调会议等方式的方式进行,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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