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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横峰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龙门畈乡>公共服务>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信息类别 公共服务  索 取 号 E23000C-0801-2011-006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龙门畈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1-11-12 20:27 
江西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规

事项依据:
  

                                                                       江西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规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以下简称申办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属地审批和管理的方法。冠县(市、区)及其以下名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受理并审批。冠设区市名称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由福利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受理并审批。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备申请。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七条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必须向批准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书面报告;

()民政部门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和5万元以上注册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所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合格的,写出审查报告,填写《江西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领表》,向省民政厅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同时,由受理的民政部门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九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收养孤儿或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批准设立的民政部门备案。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中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应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批准设立的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十三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公助。接受公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公助单位、公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变卖转让,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原公助金额相等部分和利润部分交由民政部门,用于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到福利机构活动,必须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十五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法人代表、服务项目或者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受理的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 3 个月向批准设立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分立、合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解散应先妥善安置好服务对象,清理债权债务,并得到批准设立的民政部门的批准。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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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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