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民族宗教局办事指南(三)
民族宗教局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事项设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宗局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办理程序
宗教团体向县(市、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拟同意的,30日内报市民宗局审批→拟同意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报省宗教局,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报材料
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点信教群众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民族宗教局
联系人
王丰昌
受理地址
联系电话
5783798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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