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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当前,全乡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乡人民政府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到明年4月底,全乡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林;
2、禁止吸烟、野炊和玩火;
3、禁止炼山;
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
5、禁止上坟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上述规定,野外用火,罚款1000元,造成森林火灾的罚款5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5692016
港边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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