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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1、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几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且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所得税政策外,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2、鼓励收购、经营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安排该企业职工或下岗职工、残疾人占50%以上的,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3、鼓励县内外客商参与企业重组,凡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占到50%以上的,按企业每年新增缴纳的税收总额(含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下同)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同等额度,由财政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3年;购买现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者,可在5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的,则按企业出售底价的80%给予优惠。 4、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继续给予其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0%的奖励 5、企业年缴纳水手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按10%-30%、31%-50%、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6、凡投资与办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额度,三年内全部用于扶持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励留成部分50%;第七年至第十年奖励留成部分的30%。 二、用地优惠 1、投资第二产业8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益由财政返还10%;投资额在800万-5000万元,每超过200万元,增加返还比例1%;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益有财政返还30%。 2、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承包头2年,免交承包土地租金。 3、对外商新办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县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4、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可逐年缴纳土地租金;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公路、桥梁、水利等项目,可实行划拨供地。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可用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50%)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做贷款抵押。 三、规费优惠 1、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免收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电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 2、外来投资者独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县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3、兴办旅游和各类市场的,县本级应收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4、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减免70%。 四、特别优惠 1、对引进以下项目,可采取特别的优惠 ⑴大公司、大企业、大市场。 ⑵专业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 ⑶高新技术项目。 ⑷名牌产品。 ⑸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 ⑹县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建分支机构。 ⑺利用闲置厂房的企业。 2、对重点项目招商,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更加灵活优惠。 五、引资奖励 对引资1000万元以下(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奖3‰,1亿元以上的奖3.5‰,受奖领域限于工业、农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不含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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