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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2免3减半"所得税下策外,从第6年至第10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我县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级认定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且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 (2)鼓励县内外客商收购、经营国有(集体)企业,其中安排该企业职工或下岗职工、残疾人占50%以上的,5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3)鼓励县内外客商参与县内企业的重组,凡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占到50%以上,按企业每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同等额度,由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3年;购买现在微利或亏损企业者,可在5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的,则按企业出售底价的80%给予优惠,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从事农业产业经营的外来投资者,在《税法》规定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到期后,继续给予其从第4年至第6年每年实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0%的奖励. (5)对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超上年部分的20%,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贷款利息由同级工业发展基金贴息2年;鼓励个私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2年内按照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0%,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 (6)获"国家名牌"或"驰名商标"荣誉的产品,按其入库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当年增量的50%给予奖励,省级名牌和著名商标产品按20%奖励,奖励资金从同级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7)对上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场,其当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对2002年之后(含2002年)新建投资建设的、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市场,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市场建设投资方.工商部门对固定摊位的市场管理费衽定额征收,一定三年不变. (8)个体私营企业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下同)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10-30%、31-50%、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企业. (9)凡在本县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等额度,由财政预算安排,三年内全部用于扶持奖励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励留成部分的50%;第七年至第十年奖励留成部分的30%.若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对全县经济拉动力较大、发展前景广阔,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法给予扶持. (10)县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县建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的同级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11)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从2002提至2004提3年内,专业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所得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50%,免收按出口销售额计收的各类规费. (12)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科研人员以技术、专利、名牌商品等形式入股与我县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技术入股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信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下策实行专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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