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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法规文件   索 取 号 E23000H-0203-2008-0003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港边乡  生成日期 2008-12-3 17:36  
招商优惠政策(二) 

  

2、用地优惠.
  (1)凡来我县投资第二产业(含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达到8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益由财政返还10%用于企业生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下的,每超过200万元,,增加返还比例1%;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益由财政返还30%.
  (2)外来投资者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可以承包国有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进行农来开发,承包期限为30年,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可延长至50年,承包头2年,免缴承包土地租金.利用集体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水进行农业开发的,由企业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期限最长可至30年.要在农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县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县建分支机构,所购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协议出让.
  (4)县外企业搬迁到本县内,利用闲置厂房、场地,不改变产权性质且在本县纳税的,视企业投资规模情况,按国有土地租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对外商新办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对县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规模更大的项目,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6)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国有土地租凭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土地租金;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公路、桥梁、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50%)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做贷款抵押.
  (8)外来投资企业对受让的土地,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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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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