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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法规文件   索 取 号 E23000H-0203-2008-000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港边乡  生成日期 2008-12-3 17:36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  

  

3、规费优惠
  (1)在我县范围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配套建设费等附加费用.
  (2)外来投资者独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县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3)县内外客商独资、合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景点和各类市场的,县本级应收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4)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的,属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减免70%.
  (5)县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县建分支机构,其建设营业办公用房,免收县有权减免的相关规费.
4、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
  (1)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除国家明令限制的产品、高危产业外,不受投资规模和投资形式的限制,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也可采取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
  (2)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以下的项目,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3)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引进人才需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几点说明.
  (1)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2)本政策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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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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