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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法规文件   索 取 号 E23000H-0203-2008-0006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港边乡  生成日期 2008-12-3 17:37  
横峰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为鼓励客商到我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税收

1 、对新办企业,按照国家扶持贫困县的优惠政策,在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除外)。

2 、对境外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境 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

4 、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工业用地标准 (第十四类 ),以 5.6万元 /亩的基准价为起始价(江西省境内经济开发区最低起始地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三、水电

5 、工业用水现行按 1.05/吨标准收取(不含排污费)。

6 、工业用电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规定的江西电网售电价格标准执行,对用电大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

四、规费

7 、对园区内生产性企业在办理各种手续及建设期间涉及到规划、建设、建工、劳动安全、环保、墙革等方面的各种费用,属县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策,一律免收;属国家、省、市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涉及劳务性收费或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限收取。

五、奖励

8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已享受国家政策性退税企业),其年缴纳增值税 100万元以上的,奖励 5%;年缴纳增值税 400万元以上的,奖励 10%;年缴纳增值税 800万元以上的,奖励 15%;年缴纳增值税 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实行“一事一议”。以上奖励仅限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奖励年限为 5年。

9 生产性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性奖励外,以上年出口创汇额为基数,基数内每创汇 1美元,奖励人民币 0.01;超基数部分每创汇 1美元,奖励人民币 0.02元。

六、其他

10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客商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由引进单位负责全程跟踪协调,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审批, 7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 5个工作日内办毕上报手续。

11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首谈登记跟踪服务责任制,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落实服务部门和服务责任人。企业涉及的地方部门行政事务,由所服务责任人或服务部门帮助办理。

12 、金融部门加大外商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对优势企业、重点项目和配套产业逐步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保障企业生产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13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类检查实行许可备案制。县内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前必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到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领取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若检查时未出示检查许可证,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涉及到环保、治安、税务、安全、打假、缉私等方面的特殊检查除外)。

14 、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和外来投资企业人员,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就学、就医、居住等方面完全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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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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