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1 、参合农民在本县县级医院住院治疗,其住院费报销实行直补,即住院费先由农民个人金额支付,办理出院手续后,在治疗医院按规定报销,该定点医院合医办负责对其发生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当时垫付应补偿的资金。
2 、参合农民在乡级和县外定点医院、县外非定点医院主治疗,住院费用在 2000元以内,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乡(镇)农医所负责审核,并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将应补偿的资金支付给农民,住院费用在 2000元以上(含 2000元)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报县农医局审核。农医所按县农医局审核应补偿金额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农民。
3 、住院报销所需资料: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复印件无效)、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规定所需的其他资料进行报销。
4 、门诊大病(慢性病)需携带户口本、加盖了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专用章的《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门诊清单或处方、门诊病历、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进行报销。
5 、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含参加“学平险”的学生)报销时,先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保障理赔手续结算后凭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医疗票用清单、出院小结的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的理赔结算材料,到县农医局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发票复印件需有保险公司加盖的证明印章,说明原件在保险公司留存。县农医局定期到保险公司进行核对。
承办人:游桂荣 联系电话: 133179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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