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一、城乡医疗救助审办指南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
救助方式:
1 、按住院后核定医药费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救助;
2 、按病种实行救助。
救助病种:
1 、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尽兴坏死性胰腺炎 7、外伤重要脏器破裂 8、颅脑损伤 9、急性消化道大出血 10、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11、红斑狼疮 12、脑性瘫痪 1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疑难病症等。
救助标准:
1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按核定医药费 30%救助。
2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常补对象,按核定医费的 20%救助。
3 、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核定医药费的 10%救助。
4 、城市(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6000元;城市(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元;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4000元;对确属特困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1 、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以外的费用;
2 、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参与卖淫、嫖娼染上性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4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5 、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6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享受的医疗救助费用。
承办人:徐 勇 联系电话: 13177521539
二、农村五保供养申办指南
(一)、供养对象:
老年(年满 60周岁)、残疾或者未满 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二类
(三)、申报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告后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公告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发供养证。
(四)、申办材料: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供养内容:
1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2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 、提供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 、办理丧葬事宜。
(六)、下列情况者给予核销农村五保供养:
1 、不再属于残疾人或者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3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在办理完丧事宜后。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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