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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横峰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港边乡>公共服务>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信息类别 公共服务  索 取 号 E23000H-0801-2008-0007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港边乡  生成日期 2008-12-3 16:0 
社会事务及民政服务指南

事项依据:
  

一、城乡医疗救助审办指南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

救助方式:

1 、按住院后核定医药费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救助;

2 、按病种实行救助。

救助病种:

1 、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尽兴坏死性胰腺炎 7、外伤重要脏器破裂 8、颅脑损伤 9、急性消化道大出血 10、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11、红斑狼疮 12、脑性瘫痪 1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疑难病症等。

救助标准:

1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按核定医药费 30%救助。

2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常补对象,按核定医费的 20%救助。

3 、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核定医药费的 10%救助。

4 、城市(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6000元;城市(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10000元;城市(农村)低保边缘户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 4000元;对确属特困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1 、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以外的费用;

2 、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参与卖淫、嫖娼染上性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4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5 、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6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享受的医疗救助费用。

    承办人:徐               联系电话: 13177521539

二、农村五保供养申办指南

(一)、供养对象:

老年(年满 60周岁)、残疾或者未满 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分散供养二类

(三)、申报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告后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公告后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发供养证。

(四)、申办材料: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供养内容:

1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

2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 、提供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 、办理丧葬事宜。

(六)、下列情况者给予核销农村五保供养:

1 、不再属于残疾人或者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

3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在办理完丧事宜后。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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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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