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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府办发[2011]34号
横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横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根据赣民字【2008】9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和谐平安横峰,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3、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稳步发展。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和14类参战退役人员(简称新增四类)、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对象。
2、城乡低保边缘户。
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以外的费用;
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与卖淫、嫖娼染上性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5、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二)救助病种
1、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及新增四类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对象不限病种;
2、城乡低保边缘户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
主要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外伤重要脏器破裂;
8、颅脑损伤;
9、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0、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11、红斑狼疮;
12、脑性瘫痪;
13、白血病;
14、败血症;
15、血友病;
16、地中海贫血;
17、先天性心脏病;
1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和疑难病症等。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
1、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及新增四类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采取发放医疗救助证(卡)的方式,用于对常见慢性病的治疗。救助证(卡)结余资金可转为下一年度使用。
2、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及新增四类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对象,凡被诊断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可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住院审批手续,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不限病种,实行定点医院住院同步结算。
3、大病医疗救助。对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患有以上规定的18种病种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经县民政部门上户调查核实,可实施一次性的城乡医疗救助。
4、大病关怀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及新增四类对象、身患规定的18种大病(类同城乡医疗救助病种),病情处于晚期,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针对不同对象可给予一次性不同标准的大病关怀救助。其中:城乡低保常补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及新增四类对象最多不超过5000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对象最多不超过3000元,低保边缘户最多不超过2000元。
(四)救助标准
1、按核定医药费方式的救助标准:
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除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费用外,按所剩费用的40%救助;
②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常补对象,除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费用外,按所剩费用的30%救助;
③城乡低保边缘户,除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或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一年累计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者,按核定药费的20%救助,一年累计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者按核定药费的30%救助。
2、按病种实行救助的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一般按其个人及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支出医药费总额给予救助。
低保边缘户以个人为单位,实行救助,
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城乡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住院费用实行100%救助,城乡低保边缘户一年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向乡镇(场、办)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精简退职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医疗保险部门单据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大病)费用报销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由乡镇(场、办)对提供的材料和《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审批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
四、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财政按上级文件精神予以配套。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资金发放
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先预付后结算,即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待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民政专户。在发放中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县财政将按照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列支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二)县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
(三)民政部门要与卫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横府办发【2006】30号,横府办字【2007】11号文件废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委有关部门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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