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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交通肇事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依法作出禁止姚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该院首例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搭载杨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县城时碰撞在公路边行走的颜某,造成颜某、姚某、杨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颜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告人姚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到横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姚某的家属及车主杨某与被害人颜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颜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颜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姚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车辆且未确保行人安全疏忽大意致一人重伤,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是自首;双方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对被告人姚某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案件承办人对被告人姚某明确说明了违反“禁止令”或缓刑考验期内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被撤销缓刑这一后果,即如果他们违反了“禁止令”,将被立即执行九个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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