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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龙门畈乡境内非法露天采煤工作的通知

龙门畈乡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县安委办接群众举报,县龙门畈乡钱家村有非法采煤现象。县安监局、国土局和龙门畈乡政府组织人员于近日到龙门畈乡钱家村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确实存在非法露天采煤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煤矿安全监督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公字[2007]67号)等文件精神,为严厉打击龙门畈乡非法露天采煤现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龙门畈乡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煤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龙门畈乡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督促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龙门畈乡政府:对非法采煤现象发现或接到报告、通报后应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止。煤矿管理职能部门:发现非法采煤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开采,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非法开采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或者通报。国土部门:一要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二要对无证开采的煤炭产品运出矿区的,对其没收煤炭产品,并处运出煤炭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公安部门:对非法采煤的矿主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对非法采煤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立案。特别是要加大对违反国家规定,为非法采煤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部门:停止向非法采煤提供电力,并拆除供电设施。司法部门:县司法机关要对非法采煤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龙门畈乡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紧密联系、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一经发现非法采煤,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200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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