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及证明材料
(一)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县城镇户口;
2、无房或现住房家庭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212元;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籍证和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到横峰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管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以下简称评议表)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等,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评议表》及证明材料。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购买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审查采取居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居委会评议、公示
1、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评议表》、《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应当组织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或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应根据评议情况在评议表作出评议结论。
2、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
(二)镇(乡)人民政府复审、公示
1、镇(乡)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调查。
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的审查班子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镇(乡)人民政府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并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县人民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公示
1、县人民政府接到镇(乡)人民政府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县房管局调查核实。
2、县房管局应当及时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核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县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人民政府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摇号确定选购人和选购顺序。县房管局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分类摇号确定选购人和选购顺序。
(五)提供有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应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部门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摇号中签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期限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也可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
三、销售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8年3月26日—5月31日
报名地点:县房管局业务股(新建路58号)
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5793167
横峰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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