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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法规文件   索 取 号 E23000-0203-2011-0001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zfb  生成日期 2011-10-17 16:56  
横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峰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府发[2011]16

 

横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横峰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横峰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横峰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确保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71日在全县范围内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60周岁(即1951630日前出生)以上人员100%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参保范围

凡是户籍在横峰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原则上按不低于100元缴费起步。国家将依据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农村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个人帐户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对农村参保人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城镇参保人每人每年不超过75元。补贴所需资金按省政府新农保的有关文件规定划分省级财政与县财政的比例负担。政府补贴资金根据我县参保缴费人数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至县农保基金专用账户。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残联发〔200910号、15号等文件精神,原则上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县财政负担20%

参保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即: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中断的,允许其补缴,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新农保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省转移的、因户籍或职业变动参加我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在本省非新农保范围内转移的,其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转移手续的办理,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农村居民中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可以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城镇居民中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要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支出。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制度衔接

(一)老农保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待遇;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按新农保缴费年限享受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原已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农保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三级经办管理体系。县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为一级经办机构,隶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各乡镇(街道、场、办)成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农保所”)为二级经办机构,配备至少1人专职负责新农保工作,与乡镇(街道、场、办)劳动保障所合署办公,隶属各乡镇(街道、场、办)管理;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为三级经办机构,配备一名协办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新农保工作。

县农保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农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步伐,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定期将核定的养老金发放计划(人数和金额)报送县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养老金拨给支出户银行,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社会保障卡制度,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农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协助县农保局进行保险费的征收。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协办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相关档案。新农保档案按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和文书档案三类进行管理。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县编办要为相关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切实加大对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力度,乡镇(街道、场、办)要为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落实一名协办人员的经费。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遇上级政策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主题词人力资源   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通知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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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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