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横府字[2011]9号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中的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920元提高到每年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320元提高到每年1560元。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提高 保障标准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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