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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府字[2011]8号
横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兴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下窑口一组土地9.77亩,根据《横峰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现将此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兴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下窑口一组。
三、被征地地点及面积:
兴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下窑口一组土地面积9.77亩。其中:水田0.2亩、水塘5.44亩、林地4.13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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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位 |
补偿
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亩) |
补偿标准
(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
对象 |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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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下窑口一组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水 田 |
0.2 |
3.166 |
0.63 |
兴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下窑口一组 |
货
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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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塘 |
5.44 |
2.5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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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4.13 |
1.108 |
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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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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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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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 |
五、征地安置办法
1、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鼓励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县财政将从县城规划区新增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土地经营收入中,提取部分土地收益再分配资金进行配套。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被征地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0.2亩,则分别按水田(稻谷800市斤/亩)、旱地(稻谷400市斤/亩)不同标准,并按2011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折算现金,用于支付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时间从2011年开始到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期满为止。
2、原已安排了安置用地的村组,不再享受土地收益再分配资金。若欲参加部分土地收益再分配,则必须退回原安置用地。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于2011年8月22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询问,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 公告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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